信访案件办理执法程序
来源:普宁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6-01 00:00:00 浏览次数: - 【字体:

一、登记、办理。受理来人来信、移送的环境信访案件,应先登记,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直接办理;属其他部门的,应及时上报、移送或转交。

二、呈批、立案交办。经领导批准,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三、调查取证。承办人应全面科学地收集、调取反映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必要时,监测站应派人赴现场采样、监测并出具分析报告。承办人员根据违法事实及证据,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

四、案件的听证告知。经审议小组审查,符合行政处罚基本条件的,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局领导签发后送达。

五、下达处罚决定。当事人经听证告知而在法定期限3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环保部门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申请执行。被处罚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环保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完毕后经审批,认为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可拟定《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八、答复。环境信访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要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并抄报作出转办、交办的部门。

十、复查。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原办理部门复查。承办人员要认真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予以答复。

十一、结案、归档。信访案件办理完毕后要结案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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