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工作程序
来源:普宁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6-01 00:00:00 浏览次数: - 【字体:

一、接受委托。排污单位或污染纠纷当事人等委托监测的单位应填写《监测委托书》;市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源排污状况监测、限期治理项目运行效果监测等被监测单位应签收《监测通知书》,同时缴纳监测费用。

二、监测准备。有关测试室按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和委托方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做好监测技术措施及试验条件准备。

三、现场作业。污染源现场监测(采样)按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在现场工作条件许可情况下,污染事故监测当日安排,监督性监测二个工作日内安排,临时排污申报监测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如遇常规监测及特殊情况例外)。

四、室内分析。室内化验分析和数据处理工作,水测试室十个工作日完成、气声测试室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报告审核。监测报告经复核后送主管站长审核。

六、报告发送。监测报告经审核盖章后,交站综合室登记存档并统一分发委托单位及局有关部门。

七、处理申诉。委托单位对测试报告如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本站书面提出质量申诉,我站将按《测试质量申诉处理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如发现监测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公正性规定的行为,可向市环保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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