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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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罗梓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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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行,清洗生产车间的废水未经处理流入广东益安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西南侧化粪池后经一段约1.2米长管道排入外围管道(经纬度:23°12’28”N,116°2’12”E)后进入红光溪小洋村段,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5第(12)004号)等。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八项§2.8.1裁量标准“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1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5天以下,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0%”(裁量百分值总和22%,计算罚款金额=22%*100万=22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