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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6〕9号
普宁市源铭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4XJDF7F
法定代表人:倪梅云
地 址:普宁市里湖镇埔顶工业区08号
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擅自在废水沉淀池设置有一PVC管道,该PVC管道排放口(23°21'32"N,116°1'28"E)通往东侧厂外雨水沟,现场没有排放废水,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4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4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凭,用于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公司于2026年5月9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6年5月10日在揭阳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44-0033今日4版总第12007期02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公司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二、从轻处罚标准:第(三)项“除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减轻处罚。”的规定,按拟罚款金额3.9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3.9×(1-50%)=1.95万元,但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2万元,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