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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宁市集裕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576438742B
投资人:杜锐彬
地址:普宁市流沙北街道西陇村工业区
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味品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3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相片4张,证明你厂调味品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2、2026年3月23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的主体资格和投资人的身份信息;3、2026年4月13日制作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现场相片2张,证明你厂按照《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整改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向你厂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7号)和《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指引》,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流程,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对单位(限期内改正)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未建成,裁量权重6%;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为(20%+0%+5%+6%+0%+11%+0%+0%=42%,即42%×100万=42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