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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6〕10号
普宁市下架山恒荣纺织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木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K8RP9W53
地址:普宁市下架山镇南城村东片双南路与央南路交界处东侧第一街厂房首层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布匹定型加工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6年3月份开工建设至今,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在你厂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你厂布匹定型加工建设项目相关情况。
2、2026年4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厂存在的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29日提取你厂《关于对普宁市下架山恒荣纺织厂(个体工商户)生产设备及厂房租金项目投资额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证明你厂布匹定型加工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4、2026年4月29日你厂经营者张木秋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经营者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裁量标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建设情况:设备安装阶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贰拾贰元陆角零分(15222.6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