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6〕33号
普宁市军埠兴泰汽修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G0******
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01******
地址:普宁市军埠镇陇头东桂村占汤路62号
2026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普宁市军埠兴泰汽修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房正在使用,未安装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存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8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8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8月2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
三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7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6〕3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罚款决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秦进吉 电话:0663-2242333
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赵厝寮路段 邮政编码:515300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