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6〕34号
普宁市军埠嘉豪再生资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DG******
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10******
地址: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下园村普宁市湘威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厂内西北侧
2026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普宁市军埠嘉豪再生资源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塑料清洗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擅自于2024年7月份投入生产至今,涉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6年8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8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8月2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7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6〕3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罚款决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秦进吉 电话:0663-2242333
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赵厝寮路段 邮政编码:515300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