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不罚〔2026〕1号
江振彪:
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731******4
地址:普宁市占陇镇双溪村学校东侧
2026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金属制品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6年7月3日租赁厂房后开工建设金属制品加工建设项目、安装生产设备,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6年8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2026年8月2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4、厂房租赁合同等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日对你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掲市环(普宁)责改〔2026〕35号),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建设。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建设并拆除生产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4 类别:建设项目管理;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处罚的情节: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鉴于你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你厂应当深刻吸取本次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教训,充分认识环评审批是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定前置条件;
2、 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压实环保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