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6〕35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10-19 11:03:57 浏览次数: -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6〕35号

  江振彪:                 

  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731******4                                  

  地址:普宁市占陇镇双溪村学校东侧

  我局于2026年8月28日对你开办的金属制品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金属制品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6年7月3日租赁厂房后开工建设、安装生产设备,该加工厂有配套水喷淋除尘装置,擅自于2026年8月20日后开始生产至今,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存在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6年8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2026年8月2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3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于2026年9月23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6年9月24日在揭阳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44-0033 今日8版 总第12144期 07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二、从轻处罚标准:第(二)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手续方面问题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即25万元×40%=10万元。根据上述标准减少罚款金额的,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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