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罚〔2026〕30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8-06 11:06:58 浏览次数: -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6〕30号

  普宁市协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广东协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武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H

  地址:占陇镇华林管区广汕公路南侧(E幢)第二车间

  我局于2026年5月16日对广东协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普宁市协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增的生产设备燃烧机4套和微负压热解主机4套,于2026年2月开始安装,4月投入试产。新增生产设备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到正在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处理后排放。该公司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16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公司于2026年7月2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6年7月4日在揭阳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44-0033 今日8版 总第12062期 02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公司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二、从轻处罚标准:第(二)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手续方面问题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即33万元×40%=13.2万元。根据上述标准减少罚款金额的,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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