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6〕32号
普宁市占陇明圣纺织加工厂:
经营者:陈用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C******Q
地址:普宁市占陇镇西社新乡村酷仔地片西侧一街1号
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揭阳市普宁生态环境监测站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由揭阳市普宁生态环境监测站人员对你厂的厂界噪声进行布点采样监测,经监测结果,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东面界处一米处、北面界处一米处(夜间)噪声值分别为59Leq dB(A)、53Leq 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6年第(06)018号〕;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相片。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0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3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