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6〕31号
普宁市中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刚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721******H
地址:普宁市高埔镇高柏工业区
我局于2026年7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公司厂房的东南侧墙外设置有一PVC管排放口(经纬度:23°8’5”N,116°0’1”E),现场检查时该排放口没有生产废水外排。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0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6〕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十一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2.11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 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 排污情况:无排污 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