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来源:普宁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8-06-23 00:00:00 浏览次数: - 【字体: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规章和标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㈡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案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㈢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乡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㈣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污染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㈤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㈥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制订生态保护规划,协调并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农业等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㈦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管理环境保护科研成果;组织环境保护资质认可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的基础工作,对环境工程和设备产品实行环境标准和质量监督;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㈧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㈨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㈩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乡镇场街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揭阳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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