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规定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2-18 16:22:20 浏览次数: - 【字体:

第一条  根据《揭阳市机构改革方案》、《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揭委办发〔2019]3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是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级生态环境规划、计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二)依法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三)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负责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减排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协助排污权交易。

(五)负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助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监督指导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大气和重点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入库项目的申报、监督实施、绩效评价,协助资金项目进展情况的调度。

(七)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十)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承担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应对气候交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参与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五)负责重点污染源在线监管,实施生态环境移动执法工作。

(十六)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环境税征收工作。

(十七)完成普宁市委、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重心下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完善内部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强化属地生态环境执法。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秘书、信息、档案、安全、保密、后勤、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党群工作;组织本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责落实生态环境依法行政工作;协助答复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建议;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执法一股。牵头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和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大气、噪声、光、恶臭、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环境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对接上级环保督察、调查处理上级交办的生态环境案件;负责对口乡镇场(街道)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环境执法后督查工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对口乡镇场(街道)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环境信访投诉及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和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执法二股。负责组织污染源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有关信息公开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环境税征收工作;牵头组织地表水、地下水等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和自然生态保护工作;配合做好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口乡镇场(街道)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环境执法后督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对口乡镇场(街道)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环境信访投诉及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和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执法三股。牵头组织重点污染源在线监管和排污口规范化管理、生态环境移动执法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牵头组织辖区内土壤、固体废物、电子废物拆解、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等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模化禽畜养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负责对口乡镇场(街道)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环境执法后督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对口乡镇场(街道)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环境信访投诉及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和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管理股。负责拟订本级生态环境规划、计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污染减排和总量减排;按委托权限承担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及其他公共事项服务,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技术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组织参与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创建活动;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协助排污权交易、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参与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报、监督实施、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协调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编制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长(主任)5名,副股长(副主任)5名。核定机关聘用人员数2名。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负  责  人:方晓龙

办公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赵厝寮路段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2242333     传真:2242667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