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来源: 揭阳市 发布时间:2019-11-20 00:00:00 浏览次数: - 【字体: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81211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六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31日起施行。

市长:叶牛平

20181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城市、镇的建成区;

(二)穿越城市、镇建成区的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等载体,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挂、张贴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文明美观的原则。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及负责指导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在实施综合执法的领域,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有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划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第二章 规划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管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为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供指导性依据,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以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为依据,以特定区块、道路为适用对象,结合区域特色和具体要求而编制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榕城区、揭东区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公告,并长期在政府网站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提出具体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榕城区、揭东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批准或者规划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结构图、实景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应的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三)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当安装亮度调节按钮,科学控制亮度和显示时间,避免影响周边环境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四)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五)设置完毕后,版面闲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30日。

建设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机关移交实景图等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第十五条 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宣传。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转为商用。

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依据公益广告的相关规定办理设置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实行集中审批和管理协作机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申请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经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后,作出决定并统一答复申请人。榕城区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有关材料分别转交同级交通运输和其他有关部门。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同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设置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设置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统一答复申请人,同时告知交通运输和其他有关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不纳入审批办理期限。

第十七条 利用私有的场地、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提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载体的合法权属证明。

第十八条 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

设置人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收入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为大型户外广告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相关工作。属于新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在制定出让方案时,应当就其具体位置征求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位于公路两侧的,还应当征求有关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具体出让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场地、载体合法权属证明;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

(四)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实景效果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还应当提供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第二十一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设置人查询规划条件和设置技术要求提供便利。

设置地点涉及公路管理范围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交通运输部门为设置人查询规划条件和设置技术要求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因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申请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设置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商业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大型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共张贴栏,为辖区内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等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张贴广告的位置。

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广告,应当经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达到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利用机动车身做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利用机动车身设置光源性户外广告,应当科学控制亮度,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安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在净空保护区域外,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的规定,向市(县)气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空中交通管理站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LED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

除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外,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3年。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期满之日起3日内由设置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可以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予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期满后不再申请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志,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四)设置地点仅限于本单位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五)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当安装亮度调节按钮,科学控制亮度和显示时间,避免影响周边环境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含有电话号码、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广告内容,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的,视为户外广告。达到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要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五章  维护和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各类审批信息,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设置地点涉及公路管理范围的,还应当与交通运输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其中,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状况,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更新。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健康,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当户外广告和招牌损坏或者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时,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中的城市照明要求,保持照明设施完好;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霓虹灯、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整改。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巡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损坏或者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时,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夜间照明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城市照明要求的,应当责令设置人整改;电子显示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霓虹灯、灯箱等设施画面显示不全、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在榕城区内,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巡查监管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榕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划分行使。

第三十八条 在实施综合执法的领域,为了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事项上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效行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巡查监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巡查监管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协助调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置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对公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结构图、实景效果图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利用招牌发布或者变相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设置完毕后,设置人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对公民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绘制商业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绘制大型商业户外广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张挂、张贴非大型户外广告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更新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临时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期满未拆除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拆除或者更新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招牌设置人未履行维护义务,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招牌出现损坏、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配置的夜间照明或者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出现断亮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可对公民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招牌及配置的夜间照明或者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对公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以特定区域、路段为单位,申请批量设置的户外广告,以该批量的总面积计算设置面积。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3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