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缴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2-14 09:39:17 浏览次数: - 【字体: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提供逾期未申报缴纳的单位信息(详见附件),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7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申报单位明细清册.xlsx

  附件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申报未清缴单位明细清册.xls

  附件3:关于催缴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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