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宁市农村财务管理指导意见(修订)》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0-18 16:08:08 浏览次数: - 【字体:

  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行为,市财政局印发了《普宁市农村财务管理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修订)》)。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局2020年制定的《普宁市农村财务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执行了2年,参照揭阳市财政局《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揭市财规〔2022〕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原《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修订)》共九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共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从预决算内容、程序、监督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章,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共九条:明确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架构、人员构成、经费保障,规范岗位设置、工作职责。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共七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收支管理模式,明确经民主决策程序,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开支审批手续齐全的现金支付的10项正面清单。

  第五章,收支管理共八条:从制度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纳入管理,所有收支在“一本账”中反映,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8项内容作了不予登记入账的规定。

  第六章,票证管理共五条:严格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领取、登记、使用、核销手续,并实行“验旧换新”制度,规定不得以不合法支出票据(“白条”)入账的负面清单6项。

  第七章,债权债务管理共五条:明确了债权债务管理模式,并从控制债权发生、禁止担保发生、债权追收及核销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共七条:要求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协助提供村财务公开资料供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开,明确财务公开事项、公开时限、公开形式等内容。

  第九章,附则共四条:主要是制定实施细则、解释权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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