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普宁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7-15 16:5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在前期总结、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我市拟在民办学校实施学位补贴增加公办学位供给,落实我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为此,我局牵头拟制了《普宁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市教育局反映(通讯地址:普宁市流沙广南路16号,邮政编码:515300,电子邮箱:pnjyjjyg@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普宁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工作方案(试行)

  普宁市教育局 

  2022年7月15日

 普宁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工作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广东省委、揭阳市委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通过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学位补贴等方式增加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实现公办民办义务教育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目标任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义务教育是国家事权、依法由国家举办”的总体要求,在通过新建、扩建公办学校等方式增加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的同时,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学位补贴,有效增加公办学位供给,实现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要求达到上级规定目标。

  二、学位补助对象

  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在2022年秋季学期“人籍一致”的学生(除民办学位生外)。

  三、学位补贴标准

  学位补贴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200元(不含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5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0元(不含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975元)。财政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学位补贴直接在学费中扣除。学位补贴经费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等于或低于财政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小学575元,初中975元)与学位补贴之和的,学生免交纳学费;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高于财政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与学位补贴之和的,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鼓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举办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捐赠,提高学位补贴标准。

  四、申请补贴程序

  (一)登记信息。符合学位补贴入读条件的学生在每学期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注册入学时,向学校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学校核对、造册、登记学生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教育局。

  (二)信息审核。市教育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信息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教育局将本学期符合学位补贴入读资格的学生信息表册报送市财政局。

  (三)经费下拨。市财政局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有关规定拨付学位补贴资金,收到市教育局提供的学生名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给有关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作为政府学位补贴资金。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位补贴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和开展。市人民政府把学位补贴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义务教育公办学位占比。

  (二)落实工作职责。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位补贴工作。制定学位补贴资金需求方案,协调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负责学位补贴工作组织实施,制定年度学位补贴实施方案,包括学位补贴的数量及分布统计、学位补贴入读对象的入学安排等工作,协调财政部门按时拨付学位补贴经费,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民办义务教育学位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下拨经费。符合政府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负责按要求做好学位补贴注册入读学生信息的统计工作,并上报市教育局。

  (三)严肃工作纪律

  1.市教育局、财政局加强对学位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对学位补贴的数量和学生实际入读人数、学位补贴经费的发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

  2.符合政府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必须按时、如实上报入读学位补贴的学生信息,对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弄虚作假套取、诈骗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追缴违法所得外,还视情况核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指标,从下一年起三年内取消各类奖励和资助资格,依法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