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燎原街道中心幼儿园章程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4-26 21: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是普宁市燎原街道中心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地址为普宁市燎原街道果陇村果陇中学路88号。

  第四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佰玖拾伍万肆仟捌佰元 (795.48万)。

  普宁市燎原街道中心幼儿园章程

  第六条  幼儿园的举办单位是普宁市教育局。

  第七条  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普宁市教育局。

  第八条  幼儿园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普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幼儿园的领导体制是园长负责制。

  第十条  幼儿园的宗旨是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是幼儿保育;幼儿教育。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提升幼儿园育人水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批准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审查幼儿园章程,监督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幼儿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对幼儿园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任免幼儿园校级领导干部;

  (五)核定幼儿园办学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依法支持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二)指导幼儿园工作,为幼儿园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幼儿园办学经费,支持幼儿园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幼儿园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着力提升教职员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幼儿园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幼儿园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园长是幼儿园的行政负责人,由上级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八条园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加强德育、智育、体育、卫生健康、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幼儿园思政课教学质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幼儿园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幼儿园资产,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

  (四)做好幼儿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向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园长为幼儿园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行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就幼儿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决定,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会议内容一般分为传达上级以及举办单位重要指示精神、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待决定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

  第五章  教职工和幼儿

  第二十二条  教师享有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学习和发展;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幼儿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幼儿园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幼儿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爱护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幼儿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园长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职责,按时完成德育管理、教学管理、校园管理、档案管理、网络安全、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文化资产等。幼儿园应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依法合理配置资产。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符合幼儿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财务活动在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三十条  幼儿园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接受捐赠、资助,须符合幼儿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以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公共资产的安全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组织开展年度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内部审计,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组织开展的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登记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公开发布;

  (二)幼儿园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幼儿园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时;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订,由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普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普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经行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普宁市燎原街道中心幼儿园。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 2025 年 4 月 20 日起生效。

  

  普宁市燎原街道中心幼儿园

  2025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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