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众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蒋松留)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2-24 17:27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宁市众鑫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蒋松留与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CB6D)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3]02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终字[2023]025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未联系上收件人,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人民币共208256.32元,其中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9162.5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2515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94312.5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2575元;5、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6、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00元;7、鉴定费人民币300元;8、医疗费人民币4000元;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11日工资人民币1156.32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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