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流沙萃春疯饮品店仲裁裁决书公告(方丽琴)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8-30 10:19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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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方丽琴与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257N)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3]12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终字[2023]128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收件人收件地址欠详/有误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3372元;

  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自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5月31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12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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