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宁市璟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江向智与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 ****JT70)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6】20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非终字【2026】200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显示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人民币3949.94元。
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37794.6元。
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8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决第一、二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项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裁决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该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项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裁决书视为对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已分别制作仲裁裁决书。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