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11-02 15:52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相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经排查,我市尚有部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名单附后),参保账户处于暂停缴费(中断)状态,未及时办理退休待遇申领、延长缴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结算等业务。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业务办理事项指引公告如下:

  一、缴费满年限,申请办理退休待遇

  参保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请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缴费年限不足,可申请延长缴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暂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可按规定自愿申请延长缴费,继续参保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再申请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合并核算缴费年限

  1. 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参保人员在广东省外有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接续,归集各地缴费记录,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核算养老待遇。

  2. 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自愿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累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四、参保人员死亡,亲属申领死亡待遇

  参保人员已经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直系亲属可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个人账户结算业务,依法处置个人账户权益。

  五、无接续需求,可申请个人账户清退

  参保人员不选择延长缴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退休等方式落实养老待遇的,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清退业务。

  温馨提示

  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结相关养老保险业务的参保人员、已故参保人员的遗属,及时核对相关缴费情况,自主选择对应方式尽快办理相关业务,避免养老保险权益长期搁置。

  如需咨询办理材料、流程及线上办理渠道,可前往普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普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业务窗口现场咨询办理,也可致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咨询。(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延长缴费、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联系电话:0663-8370222

  死亡待遇申领、个人账户结算业务联系电话:0663-8370223

  特此公告。

  附件:普宁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名单



普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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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扫码获取普宁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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