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26 15:33 浏览次数:- 【字体:

海口龙华区雅妍甄选百货店(法定代表人宋某江,实际负责人宋某):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普人社监列告字〔2024〕01号)法律文书,文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海口龙华区雅妍甄选百货店拖欠黄某翰等14名工人的工资合计72910元,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宋某江、实际负责人宋某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后,逾期仍未支付黄某翰等14名工人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 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三年。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1.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书面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异议、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陈述和申辩。2.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你单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部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普宁市池尾街道金凤园67幢

  联系人及电话:罗同志       0663-2228019

  特此公告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 1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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