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8-26 15:38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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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李婷婷与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W37X)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5】19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终字【2025】197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显示退件封发,拒收,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人民币5250元;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017.96元;

  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人民币20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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