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9-30 16:33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宁市轩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詹桂婷、江奇华、黄燕双、林婉敏与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C468)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5】220-221、223-22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非终字【2025】220-221、223-224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显示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案号

申请人

裁决结果

220号

 詹桂婷

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经济补偿人民币41774.03元;2、2025年7月1日至7月18日工资人民币2700元;3、考核提成人民币2500元。

221号

江奇华

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经济补偿人民币35187.32元;2、考核提成人民币2500元;3、2025年7月1日至7月18日工资人民币2400元。

223号

黄燕双

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经济补偿人民币38825.29元;2、2025年7月1日至7月18日工资人民币3310.34元。

224号

林婉敏

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经济补偿人民币25674.1元;2、考核提成人民币14214.5元;3、2025年7月1日至7月18日工资人民币1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普劳人仲案字【2025】220-221、223-224号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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