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9-24 16:31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广州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灿杰与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409Q)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6】27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非终字【2026】277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显示收件人拒收,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广州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4年10月10日至2026年7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广州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13264.52元。

  三、被申请人一广州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结清工资人民币1635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该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不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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