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宁市源通快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玉兵与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969)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5】17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非终字【2025】179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显示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陈玉兵与被申请人普宁市源通快递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普宁市源通快递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玉兵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8512元;
三、被申请人普宁市源通快递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玉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人民币69552元;
四、驳回申请人陈玉兵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裁决第一、三、四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项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裁决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该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项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