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宁市流沙秘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张金源与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2****0418)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5】30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非终字【2025】305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显示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至8月10日工资人民币7298.85元(5000+2298.85)。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2298.85元。
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人民币25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裁决第一、三、四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项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裁决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该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项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裁决书视为对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已分别制作仲裁裁决书。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