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限接受询问调查的公告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大坝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普宁市燎原潮喜焙面包店 登记的经营场所普宁市燎原街道泥沟村民明大道115号进行检查,经查,没有发现普宁市燎原潮喜焙面包店相关经营迹象,通过该经营部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我局已于2026年04月30日将普宁市燎原潮喜焙面包店 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为了调查了解当事人的相关情况,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限当事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携带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到我局大坝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建宁 庄少榜,联系电话:0663—2651511,地址: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坝市场监督管理所)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