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18 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3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全市经营主体报送2023年度年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于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报送公示2023年度年报。

    二、报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网址为: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 或下载“粤商通”APP进行填报。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上述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也可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法律责任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或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等处罚。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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