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限接受询问调查的公告
根据2024年12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5日对“普宁市池尾淑青服装厂”登记的经营场所“普宁市池尾街道山湖新村桔园303栋103号(自主申报)”进行实地核查,但通过该经营场所无法找到普宁市池尾淑青服装厂。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执法文书,为了调查了解当事人的相关情况,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限当事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携带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到我局池尾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曾庆鸿 黄炎娇,联系电话:0663—2285921,地址: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尾市场监督管理所)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