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限接受询问调查的公告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池尾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普宁市池尾朋宾食品商行”登记的经营场所“普宁市池尾街道山湖村新村湖兴里吉庆楼首层东起第一间(自主申报)”进行检查,经查,在山湖村新村湖兴里查无吉庆楼首层东起第一间该涉事地点,也无法联系到经营者。普宁市池尾朋宾食品商行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我局已于2024年11月28日将该个体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为了调查了解当事人的相关情况,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限当事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携带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到我局池尾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罗聪敏 马晓丰,联系电话:0663—2285609,地址: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尾市场监督管理所)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