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忠诚折扣”认定为业界厘清合法边界
来源: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9-0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法制日报:“忠诚折扣”认定为业界厘清合法边界

编者按

  2016年11月16日,在经过持续4年多的调查后,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对大型跨国企业“利乐集团”的反垄断处罚结果,认定利乐集团6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并开出6.67亿元人民币的“天价”罚单,这也是工商部门迄今为止反垄断执法的最大一笔罚款。

  在我国反垄断处罚史上,利乐反垄断案堪称具有“里程碑意义”——不仅调查周期长、罚单数额大,甚至就连最终发出的处罚决定书,都长达47页之多。显而易见,此案对今后我国反垄断执法、司法机关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指导经营者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都具有极强的示范价值。

  那么,利乐案中都有哪些执法亮点?又给今后的反垄断执法带来哪些启示?就相关话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反垄断领域的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从即日起,本报将陆续推出一组“利乐反垄断案专家解读”,敬请关注。

  11月16日,在经过4年零10个月的漫长调查后,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对利乐案的反垄断处罚结果:在认定利乐集团6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的同时,也对其开出6.67亿元人民币的“天价”罚单。

  事实上,早在十几年前,利乐公司在华的一些经营行为,就已经引起市场监管部门和学界的广泛关注。比如2005年时,工商总局官网就曾刊登一篇题为《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防范对策》文章,提到利乐这些跨国公司在搭售的同时,还在攫取垄断利润。当时这篇文章称,欧盟对占据垄断地位的“柯达数码胶卷”和“利乐无菌包装枕”进行处罚,而我国还缺少这方面的案例分析。

  11年后,随着利乐案的尘埃落定,这样的典型案例空白也终于被弥补上。而对于这起案件,在许多法学专家看来,都具有颇多亮点值得关注。就这一话题,《法制日报》记者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进行了独家专访。

  利乐案成观察我反垄断执法焦点

  记者:国家工商总局对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决定,是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又一个标志性案件。站在学界的第三方角度,你认为本案具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特点?

  时建中:首先,案件具有国际影响。利乐是一家知名的国际企业。事实上,早在中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施行之后,利乐在华的经营行为即被业界、媒体和学界关注。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2年1月正式立案调查之后,该案旋即成为国内外观察、分析中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焦点之一。

  其次,案情非常复杂。这其中包括:本案同时涉及到了中国大陆的三个相关产品市场,即纸基无菌包装设备市场、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市场和纸基无菌包装材料市场;同时涉及到了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包材、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此外,还涉及到利乐集团的六家企业。

  法律与经济学分析并重成亮点

  记者:从调查持续4年多、处罚决定书长达47页,似乎也能看出反垄断执法部门对此案非常谨慎?

  时建中:是的,这也是本案的另一大关注点,即执法程序规范透明。在立案之后,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了现场检查、市场问卷调查、询问调查,调取了当事人及相关企业的书证和电子数据资料,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经济学、法律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也进行了充分的陈述说明。

  此外,处罚决定书说理性也很强。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多达两万3千多字,篇幅很长。

  在处罚决定书中,对于本案涉及到相关市场、利乐的市场支配地位、利乐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关键问题的分析和认定,既有明确的结论又有详细的分析过程,用充分的证据证明了案件事实,对大量数据的定量分析支撑了定性分析。同时,法律分析与经济学分析并重,也是本处罚决定书的一大特点。

  “忠诚折扣”认定在我国尚属首次

  记者:在工商总局发出的处罚决定书中,有关利乐在本案中涉及到的忠诚折扣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分析和认定,似乎在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中还是首次?

  时建中:这也正是本次执法的一大亮点。客观地讲,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求稳,执法机构完全可以考虑搁置对于利乐忠诚折扣行为的认定和分析。

  但是,如果作出这样的执法,实际上是在回避了业界希望对相关行为的合法边界予以澄清的需求。执法机构选择了理性的执法态度,在处罚决定书中用了6千多字,近四分之一的篇幅,基于利乐公司的在本案中实施的忠诚折扣的事实,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和经济学分析。

  在处罚决定书中,一方面认可“折扣是常见的商业行为,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有利于消费者,”另一方面,又明确表明了执法机构的执法态度,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忠诚折扣与特定的市场条件相结合,产生明显反竞争效果时,应当予以规制”。(余瀛波)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网址链接:http://www.saic.gov.cn/zcfg/zcjd/201612/t20161221_173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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