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1-15 10:53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市监行处字〔2020〕295号

   当事人:洪少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中河开发区66幢A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0527197508*****6                           

   联系电话:135345****0,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军屯村向南平房片22号 

   2020年6月16日,我局城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中河开发区66幢A座洪少荣开设的“明兴购物”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该店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日用品经营活动,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租下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中河开发区66幢A座作为经营场所从事日用品经营活动。至被立案调查止开业至今盈利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及现场相片2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商店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二次共4页,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10月经营至今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而从事日用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情况。

   2020年8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拟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日用品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其无照期间所获利润人民币5000元应视为违法所得。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开设的商店生产场所共80平方米,内设有收银台1张,没有雇工,共经营5个月,其无照经营商店的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属一般,其违法经营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近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或农商银行的代收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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