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火灾!房东、二手房东、承租方三项并罚! -普宁市政府门户网站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火灾!房东、二手房东、承租方三项并罚!
来源:广东应急管理 发布时间:2023-08-25 15:57:00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5月6日,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群成街一照明电器厂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现场货物被烧毁,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东凤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事故检查中发现该照明电器厂(锂电池加工)主要负责人范某某、厂房一手房东林某某、厂房二手房东欧某某均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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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①厂房一手房东林某某与二手房东欧某某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书中亦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林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②厂房二手房东欧某某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欧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③中山市某照明电器厂的主要负责人范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拟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范某某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警示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并为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

但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仍有部分出租方(房东)只管收取租金或者收取承包费,但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闻不问,使得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生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2023年5月15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因此,出租方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除此之外,也不能忽视对承租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否则将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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