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权利人蓝俊生名下位于普宁市里湖镇镇区安池公路北侧维美新城5幢东梯10层东套1001号的不动产权(产权证号为:粤[2023]普宁市不动产权第0006214号,建筑面积为155.36平方米),已由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拍卖,该法院以《执行裁定书》(2026)粤5281执895号之二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粤5281执895号裁定产权归申请执行人洪小宝所有。依据洪小宝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本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粤[2023]普宁市不动产权第0006214号证书作废。
普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