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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刘潮松名下位于普宁市大坝镇大坝村溪西畔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普洪私字第06394号,建筑面积为453.75平方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以《执行裁定书》(2024)粤5281执303号之二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粤5281执303号裁定产权归申请执行人郑佩加所有,现郑佩加持相关资料向本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普洪私字第06394号房屋产权证书作废。
普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