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初步查验,普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现予公告。如有异议 ,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2025年5月28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普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普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 普宁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 0663-2939326
普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