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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在址:普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方式:0663-2921337。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备注
1
普宁市军埠瑜发服装厂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普宁市军埠镇沙堆村
普府国用(2006)第01233号
陈俊洪
陈俊楚
个体工商户(何秋娟)
普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