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和《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的规定,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大量养殖牛蛙会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和威胁。同时,牛蛙养殖污水直排,严重污染水体和周边环境;养殖场非法大量抽取地下水,侵占耕地等问题突出。为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生态环境,巩固近年来环境整治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和扩建牛蛙养殖场。
二、未经依法批准和许可的现有牛蛙养殖场,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自行退养拆除、清理养殖设施;逾期未自行退养拆除、清理养殖设施的,由牛蛙养殖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组织执法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确定具体整治措施和时限要求。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