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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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1-07-28
主题: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普宁市2020年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内容:
您好,请问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公共施设用地进行修正时,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用途修正系数中,公用设施用地(经营性)为1.3,非经营性为1,请问对于一般用于经营生产的用地,就是属于经营性公用设施用地吗? 谢谢解答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7-28
答复时间:
2021-08-02
答复单位:
揭阳市普宁市自然资源局
答复内容:

梁女士:

你在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业务咨询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中指出“(一)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政策。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因此,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部署,结合公共服务领域企业市场化运营的趋势,对于能够产生一定经营效益的经营性公用设施用地(如:供电、供气等用地),在地价方面略高于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用地(如:污水处理、消防等用地),符合土地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故在基准地价修正时,经营性公用设施用地修正系数设定为1.3,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用地修正系数设定为1.0。

感谢你对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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