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查核,您2011-2013年在普宁参保的是机关事业单位试点养老保险(属地方性),目前普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不能网上查询,因此网上没有您的参保信息。
2、您2011-2013年的缴费是普宁市试点缴费,政策规定不能计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能转移。
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十一、其他政策”“(三)改革前的政策衔接。”规定:“2.以下三种情形的个人缴费本息,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在退休前发放本人。”,中的“(3)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地区,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揭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揭府〔2016〕38号),“三、关于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处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应退还的个人缴费本息,从2017年起,用5年时间分期分批逐步退还参保人。具体发放办法由统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关于印发<普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普人社〔2019〕69号),“二、清退原养老制度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一)退款人员范围”“3、2014年10月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缴费年限符合政策规定转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申办转移手续人员(含外省籍受聘教师)。”。按照以上三个文件规定,只能申请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