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大队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留言中心留言单后,经与留言人联系,了解到吴麦花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因此通知其丈夫郑文奇到云落派出所了解情况。经了解,吴麦花系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太和镇丹阳村人,自28年前婚嫁后户口一直没迁普宁市云落镇,后其户口因一直没使用被户籍所在地注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内容“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及《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80号》内容:“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原户口簿底册、两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民警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区落户的情况后,予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等有关规定,吴麦花应在其原户籍所在地申请恢复户口,云落派出所户籍民警已开具吴麦花未在我辖区入户的证明,以供其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恢复户口可用。
经大队及派出所工作人员耐心解释相关户口办理规定,郑文奇表示理解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