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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普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2814560238763/2023-00047 分类: 综合政务、公告
发布机构: 揭阳市普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9-01
名称: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普宁市城区流动摊贩
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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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普宁市城区流动摊贩
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1  浏览次数:-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普宁市城区流动摊贩

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我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普宁市城区流动摊贩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市民群众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911日前通过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普宁市城管执法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邮政编码:515300

联系电话:0663-2266836

电子邮箱:pncgzhzx@163.com


附件:《普宁市城区流动摊贩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 见稿)》


普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91

普宁市城区流动摊贩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争创广东级文明城市,提升城市功能品位,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普府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安全有序”为原则设置临时摊点作为临时经营场所,规范流动摊贩管理,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盘活城市地摊经济,稳就业保民生,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规范流动摊贩经营管理,“无序变有序,粗放变精细,流动变固定”,提升市容环境秩序,增强城市烟火气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消费业态提质扩容,强化城市管理服务能级,创新思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

三、规划设置

本方案所称临时摊点是指在普宁市城区范围内,在方便群众生活、不影响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为疏导流动摊贩,由政府部门规划设立的临时占用公共用地的免场租经营场所。

临时摊点的设置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在不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市容市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情况下,科学合理地设置流动摊贩疏导区域,优先考虑在广场、公园、大型超市、城市商业综合体、文旅街区等商业氛围浓厚且人流量较大区域设置。因城市发展、市容管理或政府工作需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经营活动,直至搬离、撤销。

从规范经营秩序出发,科学评估临时摊点设置的便民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充分考虑区域特点、摊贩类型、环境污染、交通状况、停车秩序等因素,做到严格管理和服务便民的有机结合,因地制宜划定临时摊点和经营时段供流动摊贩进行经营,根据区域容量和摊点数量划线固定摊位,并设置标识牌,公示经营项目、经营时段、管理责任方及联系方式、环卫保洁、安全提示等具体要求,杜绝乱摆放和占道经营行为的发生。

四、监督管理

城区流动摊贩的规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宣教结合,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建立日常联合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逐步引导严管路段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流动经营者、占道经营者就近入店,进入市场或临时摊点内进行经营,避免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以“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工作方式,齐抓共管,对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小微违法行为,以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为主。

各临时摊点采取“一街一策、一点一策”的管理模式,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临时摊点的指导服务,及时快速处置群众举报投诉,化解矛盾纠纷;配备满足经营需要且符合相关标准的排水、垃圾分类、供电照明及消防设施;视情况调整环卫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时间,适当增加垃圾收集设施。

五、资格登记

进入临时摊点经营需进行资格登记,经营者到普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登记,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健康证明(健康证)、合规经营工具证明(经营车辆照片)等相关材料,填写《规范经营承诺书》和《临时摊点经营资格登记表》。临时摊点内的摆卖摊位优先照顾本市户籍的贫困群众、无业人员、低收入人群、自产自销农户等群体。

摊位分配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人一摊位,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摊位资格所属,对逾期未入驻或占而不用的摊位将予以收回,私自转让、转借或转租摊位的,将失去登记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资格登记。未经资格登记的,不得擅自进入各临时摊点从事经营活动。

六、经营要求

经资格登记的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依法经营意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城市市容秩序,保障经营场所干净整洁,服从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得干扰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2.定点定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放时间、划定区域出摊经营,摊位摆放需统一整齐有序,严禁随意占道、乱堆乱放;

3.经营区域内的卫生保洁由经营者自行负责,需及时清理摊点周边的垃圾和污水,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随意遗留或倾倒,做到摊在地净、摊离场清;

4.不得在经营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噪音扰民;

5.不得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6.不得乱涂乱画或张贴广告,不得损害园林绿化、损坏市政设施;

7.对售卖的商(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或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8.餐饮经营者需按有关规定要求加装油水、油烟净化设备,避免产生的废气油水对环境造成污染,对管网造成堵塞。

七、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摊贩规范管理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流动摊贩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落实,以及临时摊点的组织领导、规划设置、统筹协调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门负责对设立的临时摊点进行跟踪报道宣传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区域规划设置的指导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临时摊点区域的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临时摊点的交通秩序整顿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发挥属地管理作用,负责辖区内流动摊贩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