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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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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3-10-12
名称: 重要提醒!普宁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工作已于9月开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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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普宁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工作已于9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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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普宁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收工作已于9月开始!


  普宁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启动,集中征缴期持续至2023年12月31日,错过将会失去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

  

 一、参保政策
(一)参保缴费标准

筹资标准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

人均财政补助标准

1020元

380元

不低于640元

(二)参保缴费对
☑  具有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  各级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  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
(三)集中征缴时间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缴费渠道

人员类别

缴费渠道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等的困难人员

由相关部门统一造册、统一代缴,个人不必自行缴费

在校学生

全市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就读地参保。中途转入我市就读学生参保缴费的:没有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中途转入我市就读的学生可参加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350元标准缴费,完成缴费后次月起享受2023年度所剩月份的医疗保险待遇。2023年9月-12月在我市入学的大中专学生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享受2023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人员

登录微信小程序“粤医保”“粤税通”“粤省事”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或“揭阳税务”进行线上自助缴费。

村(居)委会代征、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各地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银行网点(农商行和建设银行等渠道进行线下缴费。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

备注:首次参保人员或2023年度断缴续保人员,需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村(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再进行缴费;本人亦可通过微信搜索“粤医保”→登录→【城乡居民参保登记】输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请按以上渠道进行缴费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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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通过“粤医保”小程序缴费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通过微信搜索“粤医保”小程序→登录→业务办理(查看更多)→城乡居民在线缴费,进入“粤税通”小程序选择参保地“广东省揭阳市”→选择险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选择缴费类型“本人缴费或代他人缴费”→输入户籍或常用联系人信息→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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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医保”小程序

方式二:通过“广东税务”缴费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微信查找“广东税务”,关注后依次点击【微办税】→【线上办税】→进入“粤税通”小程序→登录→【城乡居民社保】→【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选择参保地“广东省揭阳市”→选择险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选择缴费类型(“本人缴费”或“代他人缴费”)→输入户籍信息→缴费。
查询税票方法:进入“粤税通”小程序→登录→【城乡居民社保】→【城乡居民社保电子税票开具】→【完税证明(文书式)】→选择缴费方式“本人或他人”点击查询→查看缴费信息→发送电子税票到电子邮箱→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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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税务”公众号

方式三:通过“粤省事”缴费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微信搜索“粤省事”登录后依次点击→【税务】→【城乡居民社保服务】→【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选择险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选择缴费类型(“本人缴费”或“代他人缴费”) →输入户籍信息→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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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省事”小程序

方式四:线下自助缴费

参保人可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前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代征点通过POS刷卡缴费,或者选择布设在各地政务服务大厅、村委会的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按指引操作缴费。

方式五:职工医保个账代缴

职工医保参保人绑定亲情账号后,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

第一步:绑定亲情账号。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粤医保”→业务办理→亲情账号绑定,按提示操作并提交申请,等待审核通过。

第二步:使用个账代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绑定亲情账号后,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粤医保”→业务办理→个账代缴居民医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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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待遇标准

普宁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项目

起付标准

住院保险比例

级别  

本市定点医院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即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定
点医院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即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保

普通疾病住院

一级

300
(0)

1200
(0)

90%
(95%)

60%
(一级95%;
二级90%;
三级85%)

二级

500
(0)

80%
(90%)

三级

700
(0)

70%(85%)
县域三级医院75%

特殊疾病(恶性肿瘤、透析疗法、器官移植住院)

一级

300
(0)

1200
(0)

90%
(95%)

60%
(一级95%;
二级90%;
三级85%)

二级

500
(0)

85%
(90%)

三级

700
(0)

80%
(85%)

基本医保住
院支付限额

30万元

大病保险

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1万元以上部分,市内按65%、市外按60%比例赔付;困难群众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2000元以上部分,市内、市外均按80%比例赔付。

大病保险住
院支付限额

25万元(困难人员不设限额)

温馨提示

1.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急诊、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揭府办〔2011〕 74号文规定执行)。
2.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加强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8〕20号),困难群体待遇标准标注在括号()内。

普宁市2024年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类别

支付比例(%)

日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

60%(一般诊疗费用城乡居民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40

400

困难群众

80%(一般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80

800

温馨提示:
1、参保人门诊就医登记问隔期不少于5天,间隔期少于5天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可按照 “自愿、就近、便捷”的原则,自主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长期异地就医人员选择1家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异地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

普宁市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

     项目

起付标准

住院保险比例

级别  

本市定点医院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即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定
点医院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即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保

普通疾病住院

一级

300

1200

90%

75%

二级

500

三级

700

特殊疾病(恶性肿瘤、透析疗法、器官移植住院)

一级

300

1200

95%

75%

二级

500

三级

700

基本医保住
院支付限额

30万元

大病保险

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1万元以上部分,市内按90%、市外按85%比例赔付。

大病保险住
院支付限额

40万元

生育保险

   职工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统筹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用设定支付限额,职工每孕次支付为1000元。职工在本市(含常住异地参保人在备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实支付。职工已办妥生育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至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异地就医住院的报销比例支付。

普宁市2024年职工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类别

支付比例(%)

日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支付限额

职工

三级医院就诊在职人员支付比例6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65%;二级医院就诊在职人员支付比例7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75%;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在职人员支付比例8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85%。(一般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140

1400

温馨提示:
   参保人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机构,长期异地就医人员选择1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异地门诊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

门诊特定病种医疗待遇标准

序号

疾病种类及治疗方式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元)

待遇享受有效期

备注

职工

居民

1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200/月

1000/月

长期

2

高血压病

350/月

300/月

长期

3

冠心病

350/月

300/月

长期

4

慢性心功能不全

350/月

300/月

长期

5

肝硬化(失代偿期)

1200/月

1000/月

长期

6

慢性乙型肝炎

350/月

300/月

2年

7

丙型肝炎(HCV RNA阳性)

3000/月

2500/月

6个月

8

慢性肾功能不全
(非透析治疗)

1200/月

1000/月

长 期

9

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5000/月

3000/月

2年

10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5000/月

3000/月

2年

11

糖尿病

350/月

300/月

长期

12

类风湿关节炎

1200/月

1000/月

长期

13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

350/月

300/月

2年

14

帕金森病

350/月

300/月

长期

15

癫痫

350/月

300/月

长期

16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550/月

400/月

长期

17

艾滋病

350/月

300/月

长期

18

活动性肺结核

550/月

400/月

1年

19

耐多药肺结核

1200/月

1000/月

2年

20

系统性红斑狼疮

1200/月

1000/月

长期

21

肺动脉高压

5000/月

3000/月

长期

22

支气管哮喘








350/月

300/月

长期

23

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
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

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不设起付线)

长期

24

再生障碍性贫血

2年

25

血友病

长期

26

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2年

27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2年

28

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2年

29

骨髓纤维化

2年

30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3年

31

C型尼曼匹克病

长期

32

肢端肥大症

2年

33

多发性硬化

2年

34

强直性脊柱炎

长期

35

银屑病

长期

36

克罗恩病

长期

37

溃疡性结肠炎

长期

38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2年

39

糖尿病黄斑水肿

2年

40

脉络膜新生血管

2年

41

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
黄斑水肿

2年

42

精神分裂症

长期

43

分裂情感性障碍

长期

44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长期

45

双相(情感)障碍

长期

46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不设起付线)

长期

47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
精神障碍

长期

48

慢性肾功能不全
(血透治疗)

2年

49

慢性肾功能不全
(腹透治疗)

2年

50

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
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

2年

51

恶性肿瘤(放疗)

2年

52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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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温馨提示

  请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广大市民相互告知,在缴费期内踊跃参保,维护医疗保障合法权益。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逾期未缴纳的,不能补缴,也不能享受2024年度医保待遇。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本人自行完成缴费、委托村居代收代缴或委托他人缴费后,及时通过“粤税通”或“粤省事”等渠道 查询是否缴费成功。缴费人查询确认缴费成功后,可按需下载电子税票留存!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居民医保。其中,出生6个月内(含)参加城乡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出生超过6个月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及以上其他类别的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从完成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居民待遇。

  建议参保人优先选线上方式进行缴费,可以实现足不出户、轻松缴费。

  如需了解更多医保咨询,可关注“普宁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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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宁医保”微信公众号


来源:普宁市医疗保障局、“普宁发布”政务微信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