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大办〔2017〕3号
关于印发《大南山街道“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大南山街道“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街道办事处反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大南山街道“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南山街道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应当负责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及时制止和劝阻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街道爱卫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及村(居)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范围界定标准: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立面至人行道的路牙(含人行道,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无责任人的地段,由所在村(居)、街道综合执法队按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包干落实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村(居)委会。1.负责按照“门前三包”范围界定标准,划定辖区内责任人的责任区,与辖区内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登记造册,悬挂标志。2.负责对辖区内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街道爱卫办。
(二)街道爱卫办。1.负责组织、协调、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及落实情况。2.负责《“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标志的统一格式制作,并实施监督管理。3.贯彻执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创文、创卫”相关工作措施,牵头职能部门开展辖区内“门前三包”清理整顿及宣传工作。
(三)工商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或者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派出所。负责非机动车道车辆乱停放的整治工作,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配合上级城建部门规划临时停车位;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护栏管护工作。
(五)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门前三包”工作;设有商铺户的,负责与其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落实其履行好相关职责。街道办事处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每年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责任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按要求设置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不改动市政公共设施;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占道经营。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环境卫生:地面无痰,无瓜果皮核、烟头、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
(二)绿化: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秩序: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门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行为。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落实本单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职责,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秩序达到规定要求。在其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责任人应积极制止和劝阻;制止和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具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凡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责任人,第一次的,给予提醒注意并限期整改;第二次的,在媒体上曝光并限期整改;第三次的,申请有关部门给予停水、停电和吊销营业执照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治安或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利用职务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大南山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二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