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农垦大坪农场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揭阳农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揭垦函〔2024〕51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研究制定印发《广东农垦大坪农场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广东农垦大坪农场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9日
广东农垦大坪农场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垦局)管理办法规定,广东农垦大坪农场有限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农垦大坪农场有限公司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以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公司企业确认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 广东农垦大坪农场有限公司、农场下属企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垦局)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根据垦区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制定本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企业及其下属垦区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 的资产使用及处置、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产权登记等事项。
(四)组织本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接受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垦局)的监督、指导,并按要求报告本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资产配置是指公司企业根据职能履行和企业发展需要,结合存量资产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 新增资产配置应做好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经营性资产要按照需求合理配置,非经营性资产要注重配置标准,在确保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公司企业可结合单位情况制定非经营性资产配置标准。
第八条 资产配置的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等实施过程具 体参照《广东农垦购销管理办法》(粤垦函字〔2015〕466 号)、《广东农垦国资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及管理办法》(粤垦函〔2020〕95号)、《广东农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0修订)》(粤垦函〔2020〕95号)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九条 资产使用包括企业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十条 公司企业难以调剂利用的低效、闲置国有资产可以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但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坚持集体决策,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后期跟踪。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农场公司、农场下属企业审批其本部与下属各级子企业之间,以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之间的资产(不含土地、物业,下同)出租、出借事项。
除上述规定外,垦区集团本部、各企业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以上(含)的,由省农垦集团公司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 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的,由揭阳集团有限公司(农垦局)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由各农场公司、直属企业自行审批。
出租、出借合同终止或到期后仍需出租、出借的,应按规定重新履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企业土地及物业开发利用、出租、承包等按照《广东农垦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粤垦函字〔2015〕397号)、《广东农垦国有农业用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粤垦函字〔2015〕393号 )、《关于印发<广东农垦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对外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垦函字〔2011〕73号)、广东农垦物业租赁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粤垦函〔2020〕95号)、《揭阳农垦土地经营管理办法》(揭垦函〔2022〕12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企业申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一般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 章 ) 。
(三)能够证明拟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领导班子会议决议。
(六)企业营业执照。
(七)其他材料。
公司企业根据授权自行审批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将上述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公司企业利用国有资产(不含土地、物业)出租、出借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确有需要超过五年的,应按程序报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垦局)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企业出租资产,应自行组织调查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评估,综合考虑资产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租底价。
第十六条 公司企业投资按照《广东农垦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粤垦函〔2023〕71号 )、《广东农垦投资项目审核审批试行办法》(粤垦函〔2019〕56号)、《广东农垦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垦函字〔2013〕218号)等投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转移及核销。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产权的转让和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第五章相关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过程中正常销售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处置行为。
(一)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企业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三)转让是指公司企业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 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五)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已达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六)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对清理出的低效、闲置资产要建立台账清单,并科学利用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方式积极盘活,提高国有资产质量,发挥国有资产效能。
第十九条 农场公司审批其本部与其下属直接或间接全资子企业之间,以及其下属直接或间接全资子企业之间的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应当于次年1月31日前向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垦局)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其他情形的资产无偿划转事项须按规定上报审批。
对外捐赠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下同)10万 元以上(含)的,以及集团本部、各农场、直属公司年度累计对外捐赠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含)的须报省农垦总局审批; 各农场公司、直属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下同)1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含)的,以及年度累计对外捐赠资产价值2万元以上(含)的须报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垦局)审批。
具有市场宣传推广性质的主营产品对外捐赠审批不受年度累计限额限制,但年度累计对外捐赠主营产品价值达到1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于次年1月31日前向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垦局)报告其年度对外捐赠事项。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除上述规定之外,垦区集团公司本部、各农场公司、直属公司处置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以上(含)的,由省农垦总局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的,由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垦局)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由各农场公司、直属公司自行审批。
公司企业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二十条 政府收回公司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关于调整收回国有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粤垦函〔2018〕13号、《广东农垦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对外承包管理办法》(粤垦函字〔2011〕7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垦区企业申报资产处置事项, 一般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文件(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1)。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资产处置除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材料外,根据具体方式,还应提交必要的补充材料,其中:
(一)无偿划转的,应当提交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 向性协议。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交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二)对外捐赠的,应当提交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转让(置换)的,应当提交转让方和受让方(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还须提交转让(置换)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四)报废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应取得企业内部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一般指净损失50万元以上(含)的,应取得有关部门或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因政府征地、土地开发或承包等原因需报废资产的,应提交相关事项批复文件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等。因技术改造等企业内部原因拆除的,应取得企业资产管理及使用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建设规划方案、行业专家技术鉴定意见。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交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五)存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盘亏资产还应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毁损等情况的资产核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应取得企业内部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一般指净损失50万元以上(含)的,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责任人认定文件或赔偿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被盗的,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涉及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等。
(六)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的:
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社会中介机构认定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经济鉴证证明。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而无法收回,应当取得债务人当地发生自然灾害的客观证据(如公开报道)、与债务人的往来函件、涉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
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并明确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因及责任人的责任。
(七)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涉及仲裁或提起诉讼的,还应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企业拥有的符合下述三项条件之一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垦区以外企业转让,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 一)单项账面原值(或评估值)100 万元以上(含)的资产。
(二)批量账面原值(或评估值)5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
(三)单项、批量账面原值(或评估值)达到本企业资产总额5%以上(含)的资产。
严禁公司企业故意拆分拟对外转让的资产规避进场交易。 未达到上述三项条件的资产对外转让,提倡各企业利用广东农垦国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垦区企业位于境外的实物资产转让,可以不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境外企业在境内的实物资产转让,应当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广东农垦大坪农场有限公司与下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之间,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可以通过非公开的协议方式进行。
第五章 产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转让,是指公司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揭阳农垦局负责垦区企业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广东省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垦区企业产权转让的具体管理。
农场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事项,应当于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10 日内,报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并上报省农垦集团公司。垦区企业其他情形的产权转让,报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和省农垦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企业申报产权转让事项应提交的材料参《广东农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审批操作指引(试行)》(粤垦函〔2023〕72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产权转让应该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 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 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三十八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九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省农垦总局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三)省农垦集团公司本部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省农垦集团公司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四十一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 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批准(审批权限见第四十五条),该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具体参照《广东农垦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审批操作指引(试行)》(粤垦函〔2023〕7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企业之间的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当于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10日内,报省农垦集团公司、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公司企业其他情形的产权无偿划转,报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和省农垦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企业申报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提交的 材料参照《广东农垦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审批操作指
引(试行)》 (粤垦函〔2023〕72号)执行。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五条 公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与其下属直接、间接的全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直接、间接的全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无偿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七条 公司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公司企业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国务院或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除核准制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企业发生实行核准制管理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农垦总局审核后报相关部门核准。
第五十条 公司企业发生实行备案制管理的资产评估项目,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单项资产评估项目,报省农垦总局审核备案。
(二)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资产总额账面价值在2000万元以下的,报省农垦总局审核备案。
(三)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资产总额账面价值在 2000 万 元以上(含)的,由省农垦总局审核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核备案。
(四)特殊资产评估项目如申请上市项目、股份制改造项目不论资产总额账面价值数额大小,均由省农垦总局审核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企业发生实行核准制管理的评估项目,一般应准备如下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2与附件3)。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企业发生实行备案制管理的评估项目,一般应准备如下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4 与附件5)。
(三)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四)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五)其他资料。
第五十三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企业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拟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公司企业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单位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七章 产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布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公司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事业单位转企等新设立企业。
(二)因投资、收购等首次取得企业国有股权。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的名称、管理级次、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动。
(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三)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出资比例发生变动。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因产权转让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在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六十条 公司企业产权登记申办具体规定参照《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 号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3〕90 号 )。
第六十一条 产权登记申办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经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垦局)统一上报省农垦集团审核或审批。
第八章 管理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责任。
公司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管理部门深入抓的组织架构积极盘活低效、闲置存量资产。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履行审批程序,规范盘活处置。加强财会、审计、纪检监督,重点关注存量国有资产盘活执行和处置收益管理。对于应报批而未报批处置资产的,或者已批准处置但拖延不落实、不执行的,以及其他违规违纪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将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粤垦函〔2021〕583号)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存在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现象,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具体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追究损害赔偿、按相关规定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不定期对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存量资产盘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责令有关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于工作组织不力、弄虚作假以及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情况时应报告省农垦总局后,再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第六十七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对参照本办法权限须揭阳农垦集团公司审核或审批的事项,应按照《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国有产权代表工作程序规定》(粤垦函字〔2014〕363号)规定履职报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资产转让、产权转让的其他事项,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 号)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依照《揭阳农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明确公司对所属各级子企业资产管理的审批权限,并报广东省揭阳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垦局)备案。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农垦大坪农场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3.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