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行政审批标准
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审核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具备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条件的个人(其中,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或委托书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因私事往来港澳地区。
2)本市户籍居民、已办理商务备案登记的外地户籍人员(仅申请商务签注)。
3)持有合法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其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设立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 201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以下简称“公安部公告”)。
三、实施机关
普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职责权限
受理、审核本市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请,报上级机关审批。
四、审核条件
业务情形 1: 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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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八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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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第十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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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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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具有本市户籍; 2)个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3)持有合法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其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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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4)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6)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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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情形 2: 申请探亲签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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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八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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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第十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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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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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具有本市户籍; 2)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3)申请人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4)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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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4)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6)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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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情形 3: 申请逗留签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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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八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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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第十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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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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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经香港有关部门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 2)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 3)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中; 4)具有本市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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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4)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6)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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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情形 4: 申请商务签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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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八条、第十三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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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单位年纳税额为5万-10万人民币、创汇20万-5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万-100万人民币的,可以为负责人签发3个月多次的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2人。 2)单位年纳税额为10万-20万人民币、创汇50万-12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100万-200万人民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股东签发3个月多次的商务签注,备案人数不得超过4人。 3)单位年纳税额为20万-50万人民币、创汇120万-3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万-500万人民币的,可以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以及确有商务需要的业务人员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的商务签注(1年多次仅限香港,下同),备案人数不得超过6人。 4)单位年纳税额为50万-200万人民币、创汇300万-5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0万-1000万人民币的,可以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以及主要业务人员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的商务签注,备案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 5)单位年纳税额为200万-1000万人民币、创汇500万-100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2000万人民币的,可以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业务人员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的商务签注,备案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人。 6)单位年纳税额为1000万-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可以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业务人员签发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的商务签注,备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7)单位年纳税额为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央、省、市(区)等各级政府扶持的企业以及政府直通车企业,原则上可以按商务需求备案。 8)已达纳税标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澳门在内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可按规范给予签发相应商务签注。未达到纳税或创汇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确有赴港澳商务活动需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持有人、合伙人或主要工作人员签发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9)内地居民驾驶专用机动车往返内地与港澳的,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不受单位纳税、创汇额以及注册资本的限制,备案人员不占备案单位商务签注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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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4)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6)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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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情形 5: 申请其他签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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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八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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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第十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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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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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具有本市户籍; 2)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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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4)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6)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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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及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
表1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的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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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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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及申请表 |
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申请人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
1 |
0 |
纸质 |
|
《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
无。 |
1 |
0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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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 |
1 |
0 |
纸质 |
|
居民户口簿 |
未满16周岁还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原件,申请人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
1 |
0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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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居住证 |
合法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验。 |
1 |
1 |
请选择 |
表2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的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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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
照片及申请表 |
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申请人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
1 |
0 |
纸质 |
|
《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
无。 |
1 |
0 |
纸质 |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 |
1 |
0 |
纸质 |
|
户口簿 |
未满十六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原件。 |
1 |
0 |
纸质 |
|
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
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
1 |
1 |
纸质 |
|
被探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
1 |
1 |
纸质 |
|
被探望亲属的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
0 |
0 |
纸质 |
|
被探望亲属的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
0 |
0 |
纸质 |
|
被探望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 |
有效期一年以上,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
1 |
0 |
纸质 |
|
被探望亲属的有效旅行证件 |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
1 |
1 |
请选择 |
|
被探望亲属的澳门特别逗留证 |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
0 |
0 |
请选择 |
|
就业、就学证明 |
在香港或澳门就学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
0 |
0 |
请选择 |
|
亲属关系证明 |
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
0 |
0 |
请选择 |
表3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的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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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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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及申请表 |
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申请人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
1 |
0 |
纸质 |
|
《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
无。 |
1 |
0 |
纸质 |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 |
1 |
0 |
纸质 |
|
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
赴香港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的,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
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 |
赴香港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
确认录取证明书 |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
在学证明 |
赴澳门就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的提交原件。 |
1 |
0 |
纸质 |
|
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经济财政司(授权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 |
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
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
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
居民户口簿 |
未满16周岁还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原件 申请人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
1 |
0 |
纸质 |
|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
提交原件 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原件。 |
1 |
0 |
纸质 |
|
《“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 |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
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 |
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或者交验澳门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表4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的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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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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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及申请表 |
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申请人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
1 |
1 |
纸质 |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 |
1 |
0 |
纸质 |
|
单位派遣函 |
无。 |
1 |
1 |
纸质 |
|
资格证书 |
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
1 |
1 |
纸质 |
|
户口本 |
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
1 |
1 |
请选择 |
|
广东省居住证 |
合法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验。 |
1 |
1 |
请选择 |
表5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他签注的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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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 |
1 |
1 |
纸质 |
|
照片及申请表 |
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申请人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
1 |
0 |
纸质 |
|
《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
无。 |
1 |
0 |
纸质 |
|
居民户口簿 |
未满16周岁还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原件,申请人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
1 |
0 |
纸质 |
|
证明材料 |
提交与事由相应的原件。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
申请时限 |
无。 |
||
|
受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窗口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立即录入并打印受理回执 |
|
首次、换发、补发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公安部公告 办理时限说明 |
10个工作日 |
|
再次签注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公安部公告 办理时限说明 |
7个工作日 |
七、收费规定
有收费。
收费项目1:二次有效签注
1)收费环节。受理后缴费
2)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收费标准。30元
4)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5)缴费地点、时间、方式
缴费地点:出入境办证大厅、银行
缴费时间:受理后缴费
缴费方式: 凭受理回执刷卡(办证厅)、缴现金(银行)
收费项目2:一次有效签注
1)收费环节。受理后缴费
2)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收费标准。15元
4)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5)缴费地点、时间、方式
缴费地点:出入境办证大厅、银行
缴费时间:受理后缴费
缴费方式:凭受理回执刷卡(办证厅)、缴现金(银行)
收费项目3:短期多次有效(不超过一年)
1)收费环节。受理后缴费
2)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收费标准。80元
4)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5)缴费地点、时间、方式
缴费地点:出入境办证大厅、银行
缴费时间:受理后缴费
缴费方式:凭受理回执刷卡(办证厅)、缴现金(银行)
收费项目4:短期多次有效,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
1)收费环节。受理后缴费
2)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收费标准。120元
4)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5)缴费地点、时间、方式
缴费地点:出入境办证大厅、银行
缴费时间:受理后缴费
缴费方式:凭受理回执刷卡(办证厅)、缴现金(银行)
收费项目5:短期多次有效,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
1)收费环节。受理后缴费
2)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收费标准。160元
4)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5)缴费地点、时间、方式
缴费地点:出入境办证大厅、银行
缴费时间:受理后缴费
缴费方式:凭受理回执刷卡(办证厅)、缴现金(银行)
收费项目6:长期多次有效,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
1)收费环节。受理后缴费
2)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收费标准。240元
4)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5)缴费地点、时间、方式
缴费地点:出入境办证大厅、银行
缴费时间:受理后缴费
缴费方式:凭受理回执刷卡(办证厅)、缴现金(银行)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普宁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逐项核对,提出初审意见,呈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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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
普宁市流沙大道西99号 |
0663-2211124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2.网上办理网址
www.gdcrj.com(或者百度搜索《广东省出入境网》)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3-2211124或0663-8234314;
网上查询: www.gdcrj.com(或者百度搜索《广东省出入境网》)。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 0663-2254416(普宁市监督室);0663-8234314(揭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网址:www.gdcrj.com(或者百度搜索《广东省出入境网》)。
普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及签注审批流程